19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雷政富受贿案审判长黄旭向媒体通报审理情况,其中包括不雅视频事件中肖烨、赵红霞、雷政富的证言。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肖烨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赵红霞偷拍其与雷政富的不雅视频。2008年2月,肖烨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以借为由向雷政富索要人民币300万元。2008年2月19日,雷政富在明知肖烨是在敲诈的情况下,要求明某借钱给肖烨。其后,明某将肖烨拒绝归还借款一事告知雷政富。雷政富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提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雷政富、肖烨为掩饰犯罪事实,由肖烨归退给明某人民币100万元。
黄旭通报称,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举示了雷政富任职文件等主体身份资料,还举示了证人肖烨、赵红霞、许社卿、严鹏、明某、印某、范某的证言。
肖烨的证言显示,2007年至2008年期间,肖烨与赵红霞、许社卿、严鹏等设局偷拍雷政富与赵红霞的不雅视频。肖烨以视频要挟雷政富,要求帮其借款300万元。雷政富找到明某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肖烨的公司。2010年,肖烨的公司归还100万元给明某的公司。
赵红霞证言称,2007年下半年,她进入肖烨公司,在肖烨安排下,给雷政富发短信,利用自己的姿色引诱雷政富,并利用针孔摄像机偷拍与雷政富的不雅视频。2008年2月,在肖烨的安排下,她与雷政富发生了性行为,被假称其男友的张某、充当司机的严某捉奸,后由肖烨出面假装协调。事成后,肖烨给她4万元作奖励。
明某证言称,雷政富要求其借款300万元给肖烨。肖烨到期不归还,并提出找雷政富归还。明某的公司在北碚区的工程需要雷政富支持。当雷政富知道肖烨没有还款,并提出本人归还时,明某对雷政富提出不用归还。雷表示同意。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还据示了被告人雷政富在检查机关作出的供述。雷在侦查期间供认称,2008年2月,其被肖烨设计偷拍不雅视频,并以借款为名被勒索300万元。为免不雅视频曝光,雷要求明某以借款名义支付给肖烨公司300万元。雷政富应明某的请托,在工程付款上为明某提供帮助。2008年底至2009年初的一天,在雷政富的办公室,明某表示不用归还所借的300万元。2010年,雷为防止被查处,让肖烨的公司退还给明某的公司100万元。
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300万元受贿的事实,被告人雷政富提出,当时其不知肖烨在设局敲诈自己,肖烨向明某借款300万元后没有归还,明某没有对其表示该借款没有归还。雷辩称,其借款不是贿赂款。
辩护人认为,该300万元是肖某的公司向明某的公司借款,双方签定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等,肖烨表示要归还,并于2010年归还100万元。双方有借款的协议和凭证,应属于民事纠纷。雷政富在其中仅仅起到居中介绍作用,并非债权债务人,无权处置双方的债权债务。雷政富对该300万元借款没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利,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雷政富提出在案发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辩护人还提出,雷政富工作平时表现较好,身体状况不好,请法庭综合考虑是否适合关押。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肖烨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赵红霞偷拍其与雷政富的不雅视频。2008年2月,肖烨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以借为由向雷政富索要人民币300万元。2008年2月19日,雷政富在明知肖烨是在敲诈的情况下,要求明某借钱给肖烨。其后,明某将肖烨拒绝归还借款一事告知雷政富。雷政富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提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雷政富、肖烨为掩饰犯罪事实,由肖烨归退给明某人民币100万元。
黄旭通报称,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举示了雷政富任职文件等主体身份资料,还举示了证人肖烨、赵红霞、许社卿、严鹏、明某、印某、范某的证言。
肖烨的证言显示,2007年至2008年期间,肖烨与赵红霞、许社卿、严鹏等设局偷拍雷政富与赵红霞的不雅视频。肖烨以视频要挟雷政富,要求帮其借款300万元。雷政富找到明某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肖烨的公司。2010年,肖烨的公司归还100万元给明某的公司。
赵红霞证言称,2007年下半年,她进入肖烨公司,在肖烨安排下,给雷政富发短信,利用自己的姿色引诱雷政富,并利用针孔摄像机偷拍与雷政富的不雅视频。2008年2月,在肖烨的安排下,她与雷政富发生了性行为,被假称其男友的张某、充当司机的严某捉奸,后由肖烨出面假装协调。事成后,肖烨给她4万元作奖励。
明某证言称,雷政富要求其借款300万元给肖烨。肖烨到期不归还,并提出找雷政富归还。明某的公司在北碚区的工程需要雷政富支持。当雷政富知道肖烨没有还款,并提出本人归还时,明某对雷政富提出不用归还。雷表示同意。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还据示了被告人雷政富在检查机关作出的供述。雷在侦查期间供认称,2008年2月,其被肖烨设计偷拍不雅视频,并以借款为名被勒索300万元。为免不雅视频曝光,雷要求明某以借款名义支付给肖烨公司300万元。雷政富应明某的请托,在工程付款上为明某提供帮助。2008年底至2009年初的一天,在雷政富的办公室,明某表示不用归还所借的300万元。2010年,雷为防止被查处,让肖烨的公司退还给明某的公司100万元。
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300万元受贿的事实,被告人雷政富提出,当时其不知肖烨在设局敲诈自己,肖烨向明某借款300万元后没有归还,明某没有对其表示该借款没有归还。雷辩称,其借款不是贿赂款。
辩护人认为,该300万元是肖某的公司向明某的公司借款,双方签定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等,肖烨表示要归还,并于2010年归还100万元。双方有借款的协议和凭证,应属于民事纠纷。雷政富在其中仅仅起到居中介绍作用,并非债权债务人,无权处置双方的债权债务。雷政富对该300万元借款没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利,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雷政富提出在案发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辩护人还提出,雷政富工作平时表现较好,身体状况不好,请法庭综合考虑是否适合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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